2008年3月1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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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冰冰看了一块路牌广告决定打官司
案由是打广告的公司侵害了她的肖像权,索赔200万元
钱姬霞 陈勇 陈霏

  本报讯  因为一块位于桐乡地界的广告牌,3月13日,当红明星范冰冰成了一起肖像侵权案的原告,目前桐乡法院已受理此案。
  3月13日下午,一名律师匆匆来到桐乡法院,代表范冰冰起诉江苏斯可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侵害肖像权。
  原来,2007年底,范冰冰在经过沪杭高速桐乡高桥出口处附近时,发现路边有一块江苏斯可馨家具的广告牌,上面有她的头像。
  范冰冰认为,被告以营利为目的,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,利用她作为演员这一公众人物的特殊影响进行产品宣传,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。
  范冰冰的代理律师来法院起诉时,手上带了一份上海市公证处的公证书,公证书上的照片就是那块“肇事”广告牌。
  范冰冰的诉讼请求包括:判令被告停止侵害;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道歉,以消除影响;赔偿人民币200万元;由被告承担公证费用人民币5000元;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。
  而“斯可馨”的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杨先生表示,对于范冰冰告他们公司一事,他“根本不知道”,还否认道:“我们没有‘形象代言人’这回事,对范冰冰也没有提过这个词。”杨仁辉说,他们公司与范冰冰之间其实没有正面接触过,只是有一家广告公司代理了范冰冰的宣传,而他们与那家广告公司有一定的联系。杨仁辉称,现在他们已很少用范冰冰的照片,与那家广告公司也很少联系。